1. 自认定昔时起,,,企业可持“高新技术企业”证书及其复印件,,,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执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》(以下称《税收征管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执行细则》(以下称《执行细则》)、《认定法子》和本《工作指引》等有关划定,,,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,,,享受税收优惠。
2. 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切合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《执行条例》、《税收征管法》及其《执行细则》,,,以及《认定法子》等有关划定前提的企业,,,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。
3.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昔时内,,,在通过重新认定前,,,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%的税率预缴,,,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,,,应按划定补缴税款。

